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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

文章出处:人气:发表时间:2016/6/1 17:18:22【

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
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、依法经营,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年检免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度检验中,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的制度。
第三条 企业年检免审由企业自愿申报,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。
第四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,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。
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AAA级、AA级年检免审企业;经认定的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三年,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两年。
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申报AAA级年检免审资格:
(一)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五年以上;
(二)注册资(本)金原则上应在3000万元以上;
(三)遵纪守法,至申报年度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;
(四)经营状况良好,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;
(五)商事信誉高,并有相关优良记录。
第七条 申报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》;
(二)年检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无亏损的财务报表;
(三)税务部门出具的年检年度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;
(四)A+级(含A+级)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;
(五)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,应提交相关前置许可文件、证件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;并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,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、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。
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申报AA级年检免审资格:
(一)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;
(二)遵纪守法,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;
(三)经营状况良好;
(四)商事信誉高,并有相关优良记录。
第九条 申报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》;
(二)年检年度企业经营无亏损的财务报表;
(三)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,应提交相关前置许可文件、证件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;并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,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、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。
第十条 驰(著)名商标及“知名字号”持有企业、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,“诚信中介、重点中介、优势中介”企业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强势企业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投诉记录的企业,以及拥有其他优良记录的企业,申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。
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年检免审,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,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向认定机关申报年检免审。
第十三条 认定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,并结合工商业务管理系统“经济户口”中实地检查、巡查情况、案件情况、警示情况等信息,对申报年检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,方可认定。
第十四条 认定年检免审企业的数量,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企业法人总数的10%。
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免审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“年检免审企业”证书,予以公示,并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。
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应于每年年检期间,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、年检免审企业证书(复印件)、年检报告书等材料。
年检免审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食品和药品生产、经营的企业,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的复印件。
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“绿色通道”,对年检免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免除审查程序,直接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。
第十八条 年检免审企业的分支机构仍按照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的要求参加年检。
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届满后,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,可以继续申报年检免审。
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间,其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,或者在免审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违法行为的,认定机关一经发现,应取消其年检免审资格,收回年检免审企业证书,并予以公示。
第二十一条 被登记机关取消年检免审资格的企业,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年检免审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,但从事各类运输、爆破、采矿、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的企业,不纳入年检免审申报认定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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